
欧盟法院(CJEU)裁定虚拟专用网络属于”合法技术工具”,为隐私权倡导者赢得了一场重大胜利。此案源于一个意想不到的来源:安妮·弗兰克的手稿。
这一判决是在C-788/24号案件中作出的,解决了一个随着版权执法和VPN使用在欧洲各地激增而变得日益紧迫的问题:如果出版商部署地域封锁以按国家限制对受版权保护材料的访问,但用户使用VPN绕过了这一限制,谁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的回答毫不含糊:是出版商,而不是VPN提供商。
“这种规避的可能性本身,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认定这些措施不充分因而无效的决定性因素,”CJEU裁定。VPN提供商”本身并不向用户提供受保护作品的访问权限”。
此案始于安妮·弗兰克基金会(管理安妮·弗兰克日记和手稿版权权益的组织)起诉安妮·弗兰克基金会荷兰分会及附属组织,涉及一份从荷兰发布的在线学术版本。安妮·弗兰克作品的部分内容在荷兰至2037年仍受版权保护,但在比利时已进入公有领域。出版商部署了地域封锁以防止荷兰用户访问这些材料,但使用VPN的用户可以通过比利时服务器路由并绕过这一限制。
安妮·弗兰克基金会辩称,规避工具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地域封锁无效,实际上构成了对荷兰公众的未经授权传播。CJEU驳回了这一逻辑,确立了一个原则:有效的地域封锁并不需要坚不可摧。实施合理且最先进措施的出版商即使遇到决心坚定的用户找到绕过方法,也受到保护。
根据欧盟版权指令第6条第3款,只有在地域封锁措施未能通过有效性测试时,版权侵权的责任才由出版商承担。VPN本身并不使措施失效。
该裁决出台之际,VPN正面临欧洲各地日益增长的政治压力。多个成员国已尝试封锁用于盗版的VPN服务,欧盟委员会也提出了包括备受争议的Chat Control立法在内的措施,要求对私人和加密通信进行扫描。CJEU明确承认VPN是合法的工具,其用途包括网络安全、远程工作和隐私保护,这使得这些努力变得更加复杂。
此案现已发回荷兰最高法院,该法院将裁定安妮·弗兰克案中使用的具体地域封锁措施在实践中是否足够有效。然而,CJEU的指导意见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并将影响各国法院处理类似纠纷的方式。
对于更广泛的互联网生态系统而言,该判决提供了罕见的东西:法律清晰度。出版商在实施地域封锁时有明确的护栏,无需面临无上限的责任。VPN提供商针对仅基于用户行为的版权索赔获得了法律保护。数百万为合法目的——访问来自其他国家的新闻、保护公共Wi-Fi连接或远程工作——使用VPN的欧洲人,可以这样做而无需担心其工具被假定归类为侵权设备。
来源:‘VPNs are lawful technical tools,’ says EU Court in landmark Anne Frank copyright ruling(Brussels Signal,2026年7月22日);EU Court Declares VPNs Lawful Tools in Anne Frank Copyright Case(WebProNews,2026年7月21日)
婷 翻译

